近年来,青岛市城市管理局紧紧围绕建设“群众满意的城市管理”,组织全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部门协作,严格规范执法,查处了一批涉绿违法行为,有效回应了群众诉求,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现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的5起占绿毁绿违法问题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青岛市市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平台举报,发现李某擅自在某路7号4号楼103户南侧公共绿地用栅栏进行圈占,并用大理石进行硬化,造成12平方米绿地死亡,该行为违反了《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下列危害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擅自采摘绿地内花果枝叶,损坏植被,硬化或者圈占小区绿地”的规定。
依据《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按照以下规定给予罚款:有第二项至第七项以及第九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人民币四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当事人自行改正了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
市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巡查时,发现潘某擅自在某路17号北区外绿地内设置广告一处,造成2平方米绿地死亡,该行为违反了《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下列危害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在绿地内抛撒、堆放、开云电竞入口晾晒物品,设置广告”的规定。
依据《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按照以下规定给予罚款:有第二项至第七项以及第九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规定,开云电竞入口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人民币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当事人自行改正了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
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王某在李沧区某路8号北侧损坏城市绿化,造成胸径十厘米以上树木三棵死亡,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九项“禁止下列危害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其他损坏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的规定。
依据《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按照以下规定给予罚款:有第二项至第七项以及第九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王某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六千元的行政处罚。该当事人自行改正了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
青岛市城阳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位于棘洪滩街道某路与某路交叉口南300米路西,存在擅自在绿地内停放小型普通客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七项“禁止下列危害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擅自在绿地内搭棚建房、停放车辆”的规定。
依据《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按照以下规定给予罚款:有第二项至第七项以及第九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开云电竞入口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当事人自行改正了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
青岛市市北区综合执法局执法检查时发现,青岛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市北区某路127号道路两侧行道树落叶乔木(法桐)进行修剪,其中胸径十厘米以上的树木二十三棵修剪至分枝点,未保留树冠;胸径十厘米以上树木五棵修剪未保留分枝点及树冠,该树木修剪行为违反了《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修剪树木。修剪时,不得影响树木生长,不得破坏绿化景观”的规定。
依据《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养护责任单位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或者要求修剪树木的”规定,依法对该单位作出了罚款人民币五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款。